公共安全、公共秩序及其他
要点摘要
《刑法典》(Código Penal)第31条之二规定,在以下两种情况下,可以对法人——无论是商业公司、协会还是基金会——定罪:
企业的责任独立于自然人的责任。即使没有查明具体的行为人,或者无法对其提起诉讼,也可以追究企业的责任(第31条之三)。如果两者都被判处罚金,法院必须调整金额,使总额不致失当。
国家、地方及机构性公共行政部门、监管机构、公共机构和国有企业实体,以及其他行使公共权力的实体,不适用这一制度(第31条之五)。
只有在《刑法典》明确规定的犯罪中,企业才承担责任。对任何企业而言,最重要的包括:
法人的所有刑罚均属重刑。第33.7条列举如下:
| 刑罚 | 法定限度 |
|---|---|
| 按日额计算或按比例计算的罚金 | 依各罪而定 |
| 解散 | 永久丧失法人资格 |
| 停止经营活动 | 最长5年 |
| 关闭场所和营业点 | 最长5年 |
| 禁止从事实施犯罪所涉及的活动 | 临时性的最长15年,或永久性 |
| 剥夺获得补贴、与公共部门签订合同及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 | 最长15年 |
| 司法接管 | 最长5年 |
对于罚金以外的刑罚,法官会考虑其对于防止犯罪活动继续的必要性、其经济和社会后果(尤其是对员工的影响),以及违反控制义务者的职位(第66条之二)。请注意:临时关闭、停止经营活动和司法接管可以在侦查阶段作为预防措施予以采取。
刑事合规(compliance penal)是让企业得以免除责任的制度。如果犯罪由董事或高管实施,免责要求:在犯罪发生之前,管理机构已采纳并有效执行适当的组织和管理模式;该模式的监督已交由具有自主权力的机构负责;行为人以欺诈方式规避了该模式;并且不存在监督不足的情况(第31条之二第2款)。如果犯罪由员工实施,只要已采纳并有效执行适当的模式即可(第31条之二第4款)。
根据第31条之二第5款,该模式必须:
对于小型企业,即获准提交简式损益表的企业,可由管理机构自行承担监督职责(第31条之二第3款)。如果仅部分满足上述要求,可作为减轻刑罚的考虑因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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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刑事诉讼法》(Ley de Enjuiciamiento Criminal)对此规定了专门规则。传唤送达公司注册地址,并要求企业指定一名特别指定代表、律师和诉讼代理人(第119条)。该代表以企业名义作陈述,有权保持沉默,有权不作不利于企业的陈述(第409条之二)。为避免利益冲突,该代表最好不是同一案件中以个人身份被调查的人。详见以犯罪嫌疑人身份被传唤。
犯罪发生后,企业只有通过其代表实施以下行为,才能减轻责任(第31条之四):
企业的刑罚会产生犯罪记录,按一般期限注销。如果判处解散或永久禁止经营活动,相关记录在五十年后注销(第136.3条)。
会。《刑法典》第31条之二规定,公司、协会和基金会可因董事和高管为其利益实施的犯罪,或因员工在监督义务被严重违反的情况下实施的犯罪而被定罪。企业仅对法律明确规定的犯罪承担责任,例如诈骗、逃税罪或洗钱。
《刑法典》并未规定所有企业都必须制定。但如果在犯罪发生前没有实施有效的预防模式,企业就无法享受第31条之二规定的免责。因此在实践中,它是公司应对刑事诉讼的主要辩护工具。
第33.7条规定了罚金、解散、最长五年的停止经营活动、最长五年的关闭场所、临时或永久禁止经营活动、最长十五年禁止与公共部门签订合同及领取补助,以及最长五年的司法接管。罚金最为常见;其他刑罚需要法官作出专门评估。
有用。法律规定,对于小型企业,即获准提交简式损益表的企业,可由管理机构自行承担合规模式的监督职责(第31条之二第3款)。该模式应与业务活动及其实际风险相称,不需要大公司那样的架构。
企业指定一名特别指定代表,与企业的律师一同出庭(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19条和第409条之二)。该代表有权保持沉默,有权不作不利于企业的陈述。如果代表不出庭,视为企业行使不作陈述的权利。